上海松江区:党组织建在产业集群上
- 编辑:5moban.com - 18今年,该市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为契机,计划实施97个减排项目,以进一步改进空气质量,并将继续推进以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焦化行业提标改造、城区扬尘烟尘粉尘综合整治、骆驼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4项环保工程
另外,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劣于五类;在4778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中,59.6%的水质较差甚至极差;在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7个水质差或极差。治理有难点尚需多部门全面协调在采访中,多名专家认为,水十条覆盖的是一项涉及全国的庞大治理工程,尽管各项举措异常严格,但不能不充分注意到现实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难度。
吴舜泽说,截污是治理黑臭水体的关键,把污染源截住,把管网建设好,做好污水处理,这些工作很重要。历时两年修改与完善之后,正式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底会对公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什么影响?对哪些产业将会形成重大利好?而哪些产业将受到冲击?具体实施起来是否像其本身制定过程那样颇有坎坷?我国水质量形势比较严峻在环保部发布水十条计划的同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几份相关资料。在国内方面,跨界水环境补偿的激励机制,就是从安徽和浙江建立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基础上借鉴、固化出来,这些经验,都有助于解决水污染治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骆建华介绍,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水污染治理,经过21年努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还有不少问题。整个《计划》显得很硬,而不是大而化之的宽泛。
根据这些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水质量形势比较严峻。截至2012年,全国十大水系和62个主要湖泊中,分别有31%和39%的淡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要求。办法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立环境绩效考核制度,能环部会同企改部对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和企业领导班子的环境绩效进行考核。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承载力等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按照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在环保管理方面,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各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
各企业应按照政府关于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分层级设置环保管理机构,明确环保管理责任,配备满足需要的环保管理人员。
各相关部门要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环保管理。建立中国石化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配备满足需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人员,完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指导、监督和考核所属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各级环保责任,将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企业应按照严于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污染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相关业务的要对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负责。各企业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研究并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财税政策。建立环境保护先进评比和奖励制度,对环保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在风险防控与应急方面,各企业应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应急网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按要求备案。
能环部组织制订公司清洁生产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建立环境事件问责处分制度,对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相关制度实施问责或处分。
在污染防治方面,中国石化鼓励各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清洁生产,采用清洁工艺技术、装备、资源、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加强与政府和系统内企业的区域联防联控。近日,为规范中国石化(境内)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实现中国石化全面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中国石化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绩效考核制度、环境事件问责处分制度等,全面实施绿色低碳战略,坚持实施结构调整,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全面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统筹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总部机关部门及各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各企业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责。积极推动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中国石化所属单位和全体员工有权对中国石化和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
此外,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但实践过程中,很多区县因为人才欠缺,在执法工作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但是环保部的地位和机构建设现状决定了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下基层。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新环保法大打折扣。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
比如,要关闭严重违法企业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新《环保法》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环保部门执法。要解决当下的问题需要先理顺机制,故在环评和环境规划上,环保部应该只主管行政审批,剥离其经营的职能,让市场去提供第三方服务,这样不仅释放了编制,还可以大大提升基层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其次,目前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结果。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如其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的情况也时常存在。首先,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
新环保法实施实施难下基层中国低碳网记者调查发现,近来,一系列围绕环评的改革措施也相应出台,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环评技术服务业逐渐破除行政背景,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其次,在实践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均相继强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而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却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
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因此其权威性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新环保法自身权威性不够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其次,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结构也呈现倒金字塔型,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雄厚,而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则较薄弱,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到两人,而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
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此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譬如,在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上,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新环保法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我们引入国外经验时侧重强调优点、忽略缺点,没有立足我国国情加以深入调研、考察,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
再次,环保部门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县、乡镇及街道一级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对企业进行环境指导和环境执法的主力军,但这支力量的缺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
首先,从机构的地位来看,环保部门的机构地位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即环保部门中央和省级机构力量较为强大,专业化色彩突出,高级研究人才较多,相比之下,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明显要单薄得多。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
此外,新《环保法》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将遇到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但,如何解决水土不服问题,是个难题。